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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性本恶论,在当今社会还成立吗?

人性本恶:文明与教化的永恒课题

自古以来,关于人性的探讨便如一条绵延不绝的哲学长河,东西方智者在此激荡思想,留下了“性善论”与“性恶论”两大不朽的旗帜,孟子言“人性之善也,犹水之就下也”,荀子则断言“人之性恶,其善者伪也”,在现代社会,我们更倾向于相信人性的复杂与多元,但若要深入探讨文明的根基与个体的成长,重拾“人性本恶”这一看似冷峻的论断,并非要陷入悲观的深渊,而是为了更深刻地理解我们为何需要道德、法律与教育——这些人类文明的基石。

人性本恶论,在当今社会还成立吗?-图1

“人性本恶”之“恶”,并非指与生俱来的道德败坏,而是指人与生俱来的、未经规训的原始欲望。 这种“恶”的根源,在于人作为生物的本能,从呱呱坠地的那一刻起,婴儿便以哭声表达需求,索取食物与关爱,这并非“恶”,而是生存的本能,当这种本能无限扩张,便会演变为占有、排他与攻击性,荀子所言“今人之性,生而有好利焉,顺是,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”,正是此意,在资源有限的自然状态下,若放任这种“好利”之心,必然导致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,历史与现实中,战争、掠夺、欺诈与背叛,无不是这种原始欲望在缺乏约束下的极端表现,这里的“恶”,是一种向内索取、向外扩张的“自然之性”,是人性中未经雕琢的“毛坯”,其本质是自利的、非社会的。

善行并非源于天性,而是后天“教化”与“制度”的产物。 如果人性本善,那么道德律令、法律规范与文明教化便显得多余,一个天性善良的人,为何需要“勿以善小而不为”的劝诫?为何需要“杀人偿命”的严刑峻法?答案恰恰在于,人性中潜藏着作恶的倾向,文明社会的一切努力,都是为了抑制这种倾向,并引导其向善,荀子所言“其善者伪也”,这个“伪”通“为”,意为人为努力,正是家庭的教育、学校的灌输、社会的熏陶以及法律的威慑,将一个只知满足本能的“自然人”,锻造成一个懂得克制、尊重规则、心怀悲悯的“社会人”,我们的同情心,是在与他人的共情中习得的;我们的正义感,是在公平正义的制度下培养的;我们的责任感,是在履行社会角色的过程中建立的,若无此番“人为”之功,人性中的“恶”之种子,便会在适宜的土壤中肆意生长。

承认“人性本恶”,是构建有效社会秩序的理性前提。 正视人皆有趋利避害、甚至损人利己的可能,才能催生出精巧的制度设计来约束权力、保障权利,一个理想的社会,其制度不应建立在“人人皆圣贤”的乌托邦幻想之上,而应立足于“人人皆有私心”的现实考量,分权与制衡,是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;透明的法律与公正的司法,是为了约束潜在的作恶者;社会福利体系,则是为了在“恶”导致的不幸发生时,提供最后一道安全网,正如霍布斯所言,在没有公共权力的“自然状态”下,人的生活是“孤独、贫困、污秽、野蛮又短暂的”,正是因为我们深刻认识到人性中的幽暗面,才愿意让渡一部分自由,以换取一个更安全、更有序的文明社会,承认“恶”,恰恰是为了更好地实现“善”。

我们必须警惕将“人性本恶”的论断推向极端,从而为冷漠与不作为辩护,承认人性的原始欲望,并非要我们放弃对人性的信任与对美好的追求,恰恰相反,正因为认识到善的来之不易,我们才更应珍视每一次道德的选择,感恩每一次善意的传递,一个由“本恶”之人通过不懈努力构建起来的“至善”社会,其价值远胜于一个由“本善”之人浑然天成的乌托邦,它证明了人类理性的光辉与道德勇气的伟大。

“人性本恶”并非对人性的全盘否定,而是一种深刻的洞察,它揭示了人性中与生俱来的原始冲动与潜在危险,并以此为基础,阐明了道德、法律与教育存在的根本意义,承认这一点,我们才能更清醒地认识自我,更理性地构建社会,也更坚定地走在追求善与文明的漫漫长路上,人性如璞玉,未经雕琢,其质粗粝,唯有历经文明的千锤百炼,方能焕发出温润而璀璨的光华,而这,正是我们作为“万物之灵”的终极使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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