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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辅导工作规范何时落地?最新进展如何?

心理辅导工作规范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心理辅导工作的专业行为,保障来访者的合法权益,提升心理辅导服务的专业质量与公信力,促进从业人员的专业成长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》、《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特制定本规范。

心理辅导工作规范何时落地?最新进展如何?-图1

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心理辅导、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,包括但不限于临床心理师、心理咨询师、学校心理辅导教师、社工等。

第三条 基本原则 心理辅导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:

  1. 尊重与接纳原则:无条件地尊重每一位来访者的人格与尊严,接纳其价值观、生活方式和独特性,不因其种族、国籍、性别、年龄、性取向、宗教信仰、社会经济地位等而歧视。
  2. 保密原则:严格保守来访者的所有信息,是心理辅导工作的基石和首要伦理要求。
  3. 专业能力原则:从业人员只能在自身专业能力范围内提供服务,当问题超出自身能力时,应进行适当转介。
  4. 知情同意原则:在辅导关系建立前及过程中,确保来访者充分了解辅导的性质、目标、流程、潜在风险、保密原则及其限制、费用(如有)等,并自愿参与。
  5. 客观中立原则:从业人员应保持客观、中立的立场,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、情感和偏见强加于来访者。
  6. 善行与责任原则:始终以促进来访者的福祉为首要目标,对自身行为及其后果负责。
  7. 诚信原则:在专业关系中保持诚实、透明,不夸大自身能力,不做虚假宣传。

第二章 辅导关系建立与伦理规范

第四条 辅导关系的界定

  1. 专业关系:辅导关系是基于专业目的而建立的治疗性联盟,应避免发展双重关系(如朋友、商业伙伴、亲戚等),如双重关系不可避免,必须进行充分的伦理考量并采取保护措施。
  2. 避免不当关系:严禁与来访者发生任何形式的性关系或性亲密行为,这是绝对的伦理禁忌。

第五条 知情同意

  1. 初始知情同意:在首次会谈时,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来访者说明上述“第三条”中的各项原则,特别是保密原则及其例外情况(如涉及自伤、伤人、虐待儿童、法律规定等)。
  2. 持续同意:在辅导过程中,若辅导目标、方法、频率等发生重大变更,应再次与来访者沟通并获得其同意。

第六条 保密与保密例外

  1. 保密范围:所有与来访者身份、问题、会谈内容、评估结果、测验数据等相关的信息均属于保密范围。
  2. 保密信息的管理:所有记录(包括纸质和电子版)应存放在安全、保密的环境中,密码保护,并严格控制访问权限,电子记录应进行加密处理。
  3. 保密的例外情况:在以下特定情况下,从业人员有权或必须打破保密原则:
    • 自伤/自杀风险:当来访者有明确、即刻的自伤或自杀风险时,为保护其生命安全,需通知其监护人、紧急联系人或相关机构。
    • 伤害他人风险:当来访者有明确、具体的计划意图伤害他人时,为保护潜在受害者的安全,需采取必要措施(如警告潜在受害者、通知警方等)。
    • 虐待儿童/老人/弱势群体:根据法律规定,有责任向相关保护机构或执法部门报告疑似虐待案件。
    • 法律程序要求:在收到法院传票或法定机构指令时,应告知来访者,并寻求法律咨询,在法律框架内行事。
    • 来访者本人授权:在来访者签署书面授权书后,方可向其指定的第三方(如医生、律师)透露信息。
  4. 保密的打破:一旦决定打破保密,应尽量将信息披露范围控制在最小必要限度,并尽可能事先与来访者沟通。

第三章 辅导过程规范

第七条 辅导前的准备

  1. 环境设置:辅导室应安静、整洁、私密,营造安全、舒适的氛围。
  2. 专业准备:从业人员应在每次会谈前回顾来访者档案,明确本次会谈的目标,并准备好所需工具。

第八条 辅导中的操作

  1. 初始评估:通过首次会谈和必要的心理测验,全面了解来访者的心理状态、问题性质、社会支持系统、个人史等,共同制定初步的辅导目标和计划。
  2. 目标设定:辅导目标应是具体、可衡量、可实现、相关且有时间限制的(SMART原则),并与来访者共同商定。
  3. 辅导技术运用:应选择科学、有效、适合来访者问题的辅导理论与技术(如认知行为疗法、人本主义疗法、精神分析等),并灵活运用,禁止使用未经科学验证或具有潜在危害的“疗法”。
  4. 记录与督导
    • 过程记录:每次会谈后应及时、客观、准确地做好过程记录,内容包括时间、地点、主要议题、来访者表现、干预措施、辅导进展等。
    • 个案概念化:定期对案例进行概念化,形成对来访者问题的整体理解。
    • 专业督导: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专业督导,尤其是对于复杂、困难或有伦理挑战的案例,新手从业者更应接受高频次的督导。

第九条 辅导结束与转介

  1. 结束规划:在辅导关系建立初期就应与来访者探讨结束的可能性,并在辅导后期逐步进行结束规划,帮助来访者巩固所学,应对分离情绪。
  2. 自然结束:当辅导目标达成,来访者状况显著改善且能独立应对时,可自然结束辅导关系。
  3. 转介:当出现以下情况时,应进行转介:
    • 问题超出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范围。
    • 来访者与从业人员之间存在无法调和的匹配问题。
    • 来访者需要的精神科药物或住院治疗。
    • 来访者要求更换从业人员。
    • 转介应遵循知情同意原则,向来访者说明转介原因,并提供其他合适的资源信息。

第四章 危机干预规范

第十条 危机识别 从业人员应具备高度的危机意识,能及时识别来访者的危机信号,包括但不限于:

  • 言语或行为上的自伤/自杀意念或计划。
  • 严重的暴力攻击倾向或计划。
  • 严重的急性精神障碍发作(如幻觉、妄想、严重抑郁发作)。
  • 严重的创伤后应激反应。

第十一条 危机处理流程

  1. 保障安全:首要任务是确保来访者及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。
  2. 评估风险:快速、准确地评估来访者自伤/伤人的风险等级(想法、计划、工具、行动史等)。
  3. 制定安全计划:与来访者共同制定一份具体的安全计划,包括识别预警信号、使用应对策略、联系求助对象和紧急服务等。
  4. 紧急联络:根据风险评估结果,立即联系来访者的紧急联系人、监护人、精神科医生或拨打紧急求助电话(如110、120、心理援助热线等),此过程应遵循“保密例外”原则。
  5. 持续跟进:在危机解除后,应进行持续的心理支持和干预,帮助来访者稳定情绪,恢复功能。

第五章 从业人员自我关怀与专业成长

第十二条 自我关怀 从业人员应认识到长期接触负面情绪和信息所带来的职业耗竭风险,主动采取策略进行自我关怀,保持身心健康,确保自身状态能持续为来访者提供高质量服务。

第十三条 专业成长

  1. 持续学习:积极参加专业培训、学术会议、工作坊等,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。
  2. 个人体验:强烈建议从业人员接受个人体验(即作为来访者接受心理咨询),以促进自我探索,提高共情能力,并处理个人议题对工作的影响。
  3. 遵守伦理:持续学习和反思伦理规范,将伦理内化为职业习惯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四条 解释权 本规范由制定机构(如单位、行业协会)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
第十六条 修订 本规范将根据实践发展、法律法规更新及专业伦理讨论进行定期修订。


使用建议: 这份规范可以作为一份框架性文件,各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性质(如学校、医院、企业)和具体情况,对其中的条款进行细化和补充,形成更具操作性的内部工作手册,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学习和考核,确保规范落到实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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