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惩戒权,教育必需还是越界之权?

惩戒权:教育不可或缺的“戒尺”与“底线”

在当代教育理念的演进中,“爱与自由”、“鼓励与赞美”的呼声日益高涨,传统的惩戒方式似乎被贴上了“落后”、“不人道”的标签,一个深刻的问题摆在教育者、家长乃至整个社会面前:在今天的教育环境中,我们是否还需要惩戒权?我认为,答案并非简单的“是”或“否”,而在于如何深刻理解、审慎界定和智慧运用惩戒权,它不是教育的对立面,而是不可或缺的“戒尺”与“底线”,是爱与责任的必要补充。

惩戒权,教育必需还是越界之权?-图1

惩戒权的存在,是维护教育秩序与社会规则的必然要求。

任何社会、任何集体,都需要规则来维系其正常运转,教育场所,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,本质上是一个微型社会,孩子们学习如何与他人相处,如何理解权利与义务的边界,当一个孩子不断扰乱课堂、欺凌同学、破坏公物时,仅仅依靠口头说教或情感感化,往往显得苍白无力,适度、公正的惩戒,便成为一种必要的“语言”,它向孩子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:你的行为越界了,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,这种后果,可能是暂时性的隔离、额外的任务,或是向受影响者道歉,它帮助孩子建立最基础的规则意识和敬畏之心,这种能力将伴随他们一生,成为未来融入社会、遵守法律的重要基石,没有惩戒的教育,如同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,最终只会导致混乱与无序。

惩戒权的价值,在于其深刻的警示与矫正功能,是“爱”的另一种表达。

许多人将惩戒与“体罚”或“虐待”划等号,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,真正的惩戒,其核心目的不是为了发泄情绪或施加痛苦,而是为了“矫正”,它是一剂猛药,当说教这剂“温和药”无法奏效时,它能够给孩子带来强烈的心理冲击,使其深刻反思自身行为的错误,正如树木需要修剪才能长得笔直,孩子的成长也需要必要的“修剪”来矫正不良的“枝丫”,一位负责任的家长或老师,在实施惩戒时,内心充满了对孩子的期许与关爱,他希望通过这种方式,让孩子明白“什么不能做”,从而学会“什么应该做”,这种“以儆效尤”的效果,是单纯的表扬和鼓励难以企及的,它教会孩子为自己的行为负责,培养其责任感和抗挫折能力,这同样是健全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,惩戒权的行使,必须被严格地限制在“度”与“法”的框架之内。

我们主张惩戒权,绝非提倡恢复体罚或变相体罚的野蛮做法,权力的滥用必然导致灾难,惩戒权亦是如此,如果惩戒缺乏明确的标准、随意的尺度或过当的强度,它就会异化为一种暴力,对孩子的身心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,彻底背离教育的初衷,任何关于惩戒权的讨论,都必须伴随着对其边界的严格界定:

  1. 合法性原则:惩戒的实施必须有据可依,符合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严禁任何形式的体罚和侮辱人格的行为。
  2. 教育性原则:惩戒的出发点必须是教育,而非惩罚,惩戒前应说明原因,惩戒后需进行沟通与疏导,让孩子理解为何受罚,并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。
  3. 适度性原则:惩戒的强度应与过错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相匹配,做到“罚当其过”,避免小题大做或姑息养奸。
  4. 尊重性原则:惩戒过程中必须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,保护其隐私,避免公开羞辱。

惩戒权并非教育的“洪水猛兽”,而是教育生态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,它如同航船的“压舱石”,确保教育之舟在爱与自由的航道上不至偏离方向;它又如同一面“镜子”,清晰地映照出行为的边界与规则的意义,我们需要的,不是简单地废除惩戒,而是建立一套科学、人道、规范化的惩戒体系,让教育者能够有理、有据、有节地行使这项权力。

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培养一个完整、健康的人,这个人的内心,既有被爱滋养出的温暖与善良,也有被规则塑造出的理性与担当,让我们为教育者手中那把理性的“戒尺”正名,让它与“爱心”的翅膀一同,共同托举起孩子们健康、全面地飞向未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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