惩戒之尺,教育之度:论如何正确使用惩罚
在教育的长河中,“惩罚”始终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,它像一把双刃剑,用之得当,可匡正学生行为,引导其成长;用之失当,则可能伤害心灵,摧毁师生信任。“该不该罚学生”并非一个简单的“是”或“否”的问题,而是一个关乎教育智慧、法律边界与人文关怀的深刻议题,我认为,在坚守教育本质的前提下,我们不应完全摒弃惩罚,而应探讨如何建立一套科学、理性、充满人文关怀的惩戒体系。

我们必须承认,适当的惩罚是维护教育秩序的必要手段。 无规矩不成方圆,一个班级,乃至一所学校,若没有基本的纪律约束,便会陷入混乱,当学生出现故意扰乱课堂、欺凌同学、破坏公物等行为时,如果仅仅依靠说教而无任何实质性后果,不仅无法让犯错者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,更会向其他学生传递错误信号,即“违规无需付出代价”,适当的惩罚——如课后留堂、承担额外劳动、暂时取消参与某项活动的资格等——便成了一种必要的“刹车机制”,它明确划定了行为的边界,保护了大多数学生的受教育权利,也为犯错者提供了承担责任、弥补过失的机会,这种惩罚,其目的并非“罚”,而是“戒”,是引导学生从错误中学习,建立规则意识与社会责任感。
惩罚的边界必须清晰,其方式必须审慎。 我们坚决反对的是简单粗暴、缺乏人文关怀的体罚或变相体罚,将惩罚等同于打骂、羞辱,是教育的倒退,这种方式或许能暂时压制学生的行为,却会埋下更深的隐患:它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,可能导致其产生逆反心理、厌学情绪,甚至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,教育的核心是“育人”,任何脱离了“育人”初衷的惩罚,都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,真正的惩罚,应当是“有温度的惩戒”,它需要遵循以下原则:
其一,合法性原则。 教师的惩戒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,我国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明确规定,学校、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,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、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,这意味着,任何形式的身体伤害和人格侮辱都是不可触碰的红线。
其二,教育性原则。 惩罚的目的必须是教育,而非报复,在实施惩罚前,教师应与学生进行充分沟通,了解其行为背后的动机,让其明白错在何处,为何受罚,惩罚的过程应伴随着引导与期望,让学生感受到“老师是在帮助你成长”,而非“老师在整你”,对于说谎的学生,惩罚不应仅仅是批评,更应引导其认识诚信的重要性,并创造机会让其弥补过错,从而重建信任。
其三,公平性与适度性原则。 惩罚的标准必须统一,对事不对人,不能因学生的成绩、家庭背景而有所偏倚,惩罚的轻重应与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,做到“罚当其过”,过重的惩罚会让学生感到不公,过轻则起不到警示作用,找到这个“度”,考验着每一位教师的耐心与智慧。
其四,程序性与可申诉性原则。 建立明确的惩戒程序,可以避免教师因一时冲动而做出不当决定,应赋予学生及家长申诉的权利,建立一个公正的反馈与监督机制,这不仅是对学生权利的保障,也是对教师行为的规范,确保惩戒权不被滥用。
我们不应简单地将“惩罚”从教育中驱逐出去,而应思考如何为其正名、立规、赋能,我们应该倡导一种“爱与规则并存”的教育理念,爱是教育的底色,没有爱的教育是冰冷的;规则是教育的骨架,没有规则的教育是松散的,将惩罚从“权力的滥用”转变为“责任的担当”,从“简单的惩罚”升级为“深刻的引导”,这才是教育的应有之义。
我们追求的理想状态,是学生发自内心地认同规则、敬畏规则,而非因为害怕惩罚而遵守规则,而要达到这一境界,就需要教育者手持“惩戒之尺”,心怀“教育之度”,在严格的规范与温暖的关怀之间,找到那条通往学生健康成长的、最坚实的道路。
